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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受理条件有哪些

2026-01-12 281

一、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受理条件有哪些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、半停产状态的;

(二)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;

(三)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。

二、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
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)

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。

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,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,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;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,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。

三、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办理材料

(一)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

(二)单位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情况报告

四、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是否收费

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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